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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
郑州实验高中管理员 时间:2023-02-20
  

 

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师〔202219

2022-02-22 13:59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党 ()委组织部、宣传部,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厅直属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等七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119

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升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在全社会倡导尊师重教社会风尚,现就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站位发展全局,把握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总体要求

  1.明确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严格制度规定,强化日常教育督导,加大教师权益保护力度,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

  2.设定工作目标。适应新时代要求,持续改进和创新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力争到2025年,基本建立起完备的师德师风建设制度体系和有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全面提升,教师敬业立学、崇德尚美呈现新风貌。教师权益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教师安心、热心、舒心、静心从教的良好环境基本形成,师道尊严进一步提振,尊师重教蔚然成风。

  二、坚定政治方向,着力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

  3.坚定理想信念。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教师理想信念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用好省域内红色教育资源,大力弘扬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大别山精神。统筹党校(行政学院)资源,定期开展教师思想政治轮训,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开展教师参与的社会实践活动,在活动体验中激发教师的家国情怀、乡土情感、使命意识与责任担当,厚植教师教育报国、教育为民的崇高精神。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教育观,打牢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思想根基。

  4.坚持党建引领。要始终将思想政治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首要位置,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师头脑。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落实好三会一课制度和主题党日活动。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将教师党支部打造成涵养师德师风的重要平台,健全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科研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使党员教师成为践行高尚师德的中坚力量。涉及教师利益的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应征求教师党支部意见。

  三、加强师德教育,全面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

  5.规范师德教育培训。推进师德师风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把师德师风教育摆在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首位。进一步落实教师入职宣誓和师德承诺制度,注重教师师德师风自主学习和自我反思,持续建设更新师德教育专家库,定期开展大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专题培训,将师德师风教育贯穿师范生培养及教师生涯全过程。在教师培养培训中开设教师法治和纪律专题教育课程,提高全体教师的法治素养、规则意识。建立师德资源库,推进师德师风教育形式的现代化、多样化。

  6.强化师德模范宣传。高度重视师德模范的引领作用,通过开展多层次优秀教师事迹宣传,形成校校有典型、榜样在身边、人人争当师德模范的良好氛围。坚持开展师德主题教育系列活动和出彩河南人最美教师、教育世家宣传推介等师德模范选树宣传活动,积极参与中国好老师公益行动计划,持续深入挖掘优秀师德典型。组织引导广大教师学习我省李芳、张玉滚等优秀教师群体师德先进事迹,努力提高自身师德素养。

  7.创建师德教育基地。积极探索师德建设特点和规律,搭建师德教育交流平台,不断提升师德建设科学化水平。依托全省优质教师教育资源,统筹全省范围优秀传统文化资源,遴选、培育、创建一批具有特色性、示范性、引领性的师德师风建设基地、师德师风涵养基地,使其成为教师研修、师德教育和教师文化体验的特色载体。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市县建设师德主题教育馆,展示宣传中原师道文化及师德建设成果,形成具有地方特色、文化传承和联动效应的区域师德教育资源群。

  8.抓好师德警示教育。建立师德失范曝光平台,健全师德违规通报制度,定期开展师德师风负面典型警示教育,使教师从师德失范案例中汲取教训,引导广大教师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师德底线。鼓励和引导教师对照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正面规范和负面清单,加强自我反思,规范职业言行。及时通报师德违规问题及处理结果,组织广大教师讨论剖析原因、对照查摆自省,引导广大教师以案为鉴、以案明纪。

  四、倡导师道尊严,不断增强教师幸福感成就感荣誉感

  9.健全师德激励机制。加大教师表彰力度,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表彰和优秀教师评选。深化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的浓厚氛围。强化新闻媒体对表彰活动及优秀教师事迹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对师德荣誉获得者的后续支持服务,对河南省教育系统师德标兵、河南最美教师等开通职称绿色通道,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

  10.提升教师职业荣誉。关注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突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努力提升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制定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充分听取教师代表意见,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不断激发教师内生动力。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学校决策的民主权利。减轻教师与教育教学无关的额外工作负担,确保教师潜心教书、精心育人。落实《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支持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合法职权,保障教师对学生的正当惩戒权。

  11.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尊严不可侵害,对无过错但客观上发生学生意外伤害的,教师依法不承担责任。对发生学生、家长及其亲属等因为教师履职行为而对教师进行侮辱、谩骂、肢体侵害,或者通过网络对教师进行诽谤、恶意炒作等行为,要高度重视,从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学校及教育部门应为教师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等方面支持。

  12.厚植校园师道文化。强化尊师教育,推进尊师文化进教材、进课堂、进校园,通过尊师第一课、9月尊师主题月等形式,将尊师重教观念渗透进学生的价值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结合实际统筹有关资源,因地制宜安排一线教师特别是长期从教教师进行疗休养,重点向符合条件的班主任和乡村教师倾斜。组织教师中的时代楷模、道德模范、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师德标兵、最美教师等开展师德宣讲,提升师德典范的社会影响力,把优秀教师的事迹推广至全社会,使社会各界更深入了解教师工作的光荣与崇高。

  13.营造尊师重教氛围。利用线上线下宣传形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及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形式,大力宣传我省新时代广大教师阳光美丽、爱岗敬业、甘于奉献、锐意改革新形象。鼓励支持展现新时代教师风貌的优秀影视文学作品、戏剧作品创作,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教师工作的特殊地位作用。鼓励支持医院、机场、车站等行业企业在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时开辟教师窗口,给予优先礼遇。鼓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旅游景点等文化场所以及医疗、交通等社会机构面向教师提供具体的优惠政策。做好教师荣休工作,礼敬退休教师,弘扬尊师风尚。

  五、严格师德管理,规范促进师德师风建设

  14.严格教师入职审查。规范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把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作为引进教师考察的首要内容,坚决避免教师招聘引进中的唯分数、唯文凭、唯职称、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结合实际探索开展拟聘人员心理健康测评。严格规范教师聘用,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纳入教师聘用合同。加强试用期考察,全面评价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对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及时解除聘用合同。建立并共享有关失德违法信息库,健全教师入职查询制度和有关违法犯罪人员从教限制制度。

  15.完善师德评价体系。完善师德师风考核指标体系,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年度考核,加大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水平在日常和年度考核中的比重。建立学校、学生、家长及社会相结合的多元评价体系,发挥师德考核对教师行为的约束和提醒作用,引导教师自觉践行师德师风要求。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在教师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

  16.严肃查处失范行为。积极推进落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等文件规范,制定具体细化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充分利用河南省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投诉管理平台,对群众反应强烈、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定期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师德失范行为零容忍,严肃惩处,坚决纠正。对失德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六、完善责任体系,确保师德师风建设取得实效

  17.加强师德建设组织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师德师风建设的领导,优先谋划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把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弘扬尊师重教传统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结合实际制定师德师风建设实施办法和细则。各级各类学校是师德师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和校长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师德师风问题突出且屡禁不止的学校,要追究学校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高校要强化党委教师工作部建设,明确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其主要职责。财政部门要坚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按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师德师风建设。

  18.严格政府督导和社会监督。加强政府督导,将各级各类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测评内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师德师风问题多发的地方开展专项督导。强化社会监督,畅通监督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投诉、举报。探索师德师风监督员制度,建立教师、学生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引入新闻媒介监督手段,定期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19.完善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各地各校要遵循教育规律、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和师德师风建设规律,坚持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相结合、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持续推动完善宣传、教育、考核、奖惩、监督五位一体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师德师风承诺、分析研判、案例通报和舆情快速反应等工作机制,切实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各级文明校园评选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的重要内容,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中文名

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

郑州市教育局

 

规定全文

一、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养,维护教师队伍形象,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 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8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 号)、《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 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 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学校。

2.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3.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4.本细则中出现的“多次”、“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后果特别严重”等用语由教师所在学校的师德考核委员会界定。

第三条 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二、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一)处分的种类为:

1.警告;

2.记过;

3.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

4.开除。

(二)受处分的期限为:

1.警告期限为 6 个月;

2.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

3.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期限为 24 个月。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等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等言行的;

2.工作作风散漫,多次出现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无教案上课、不批改作业等情况,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3. 工作期间不请假外出或请假不按时销假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4.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合理业务安排,或消极怠工的;

5.酒后上课、课堂吸烟,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对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影响的;

6.上班期间从事上网聊天、网购、股票证券交易、视频、音乐、游戏、棋牌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7.教师个人在校外开展有偿辅导,或受他人、社会培训机构邀约参与有偿辅导的;

8.对学生施以体罚或以讽刺、侮辱、歧视等形式变相体罚学生,无故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习机会和参加集体活动权利,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9.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在校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礼金、商业预付卡等的;

10.参加由学生或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的;

11.让学生或家长支付、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12.向学生或家长擅自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保险等商业服务的;

13.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处分:

1.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教师个人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辅导,或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并从中谋取利益的;

3.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停课、随意放假,对学生疏于管理,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4.在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尽己所能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5.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6.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强制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教辅资料、报刊、生活用品、商业保险等并从中谋取利益的;

7.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干部、教师,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8.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公开传播迷信、淫秽、暴力信息,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或公开散布不利于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2.玩忽职守,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4.违反社会公德、生活作风不良、侮辱学生、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5.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6.参与或组织有偿补课已受到处分,经教育仍不改的;

7.组织和煽动教师、学生、家长闹事,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8.在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紧急事件,不尽己所能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造成学生身心严重伤害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9.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10.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处分的。 [1] 

三、罚则

第七条 对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取消处分当年各类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不得参加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评选(评审),处分期内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分别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中有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行为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受到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高于受处分后所聘专业技术—13—职务等级的竞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得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五)党员教师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六)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九条 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且对错误行为认识深刻的教师,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条 对隐匿、伪造或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或以对抗方式拒不配合调查的,应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问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1] 

四、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 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人事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人事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人事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教师被依法受到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开除处分的,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 号)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教师的调查处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学校批准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纳入教师人事管理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给予被调查教师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 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人事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被处分教师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1] 

五、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条 教师受开除处分以外,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在处分期满后 1 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

将处分解除决定纳入教师人事管理档案。

处分解除或提前解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1]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市属事业、民办中小学及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所属学校教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由学校民主产生、实施工作、民主监督等。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由校长(或书记)任组长,主管师德建设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有一定比例的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干部代表组成。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 5 年。期间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郑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郑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 年 5月4日印发 [1]  

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学习贯彻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郑州市教育局 作者:郑州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9日

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学习贯彻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局直属各学校,市属事业及民办学校:

为落实《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9号令,以下简称《规则》)精神,保障《规则》在我市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中职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全面落地、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学习贯彻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教师〔2021〕72号)要求,现就有关学习贯彻事宜通知如下:

1.各开发区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和各中小学要高度重视学习《规则》,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对《规则》法治精神、教育原则、执行方法的解读,要充分利用理论学习、教职工大会、师德教育、教师培训、校本研修等方式开展《规则》学习培训,通过专家辅导、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帮助广大教师准确理解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教育惩戒要求,提高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能力和依法治理水平。

2.各开发区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和各中小学要积极向社会各界和家长宣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精神和要求,利用入学教育、主题班会、家校讲堂和家长会、家长微信群等途径措施,开展教育专家、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等对《规则》的宣讲活动,将《规则》精神和要求传达宣传到位,扩大社会、家长对教育惩戒的了解和支持,在全社会形成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共识。

3.各中小学要依据《规则》的内容要求,对学校章程及各项校规校纪进行依法修订完善,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确保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同时要建立长效机制,健全《规则》实施所需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各种制度,健全教育惩戒实施、监管和救济的工作机制等。

4.各开发区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对辖区内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履行指导、支持、评价和监督的职责。建立工作机制,指导学校统筹推进《规则》的实施;协调处理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惩戒职责的相关纠纷;要监管好《规则》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投诉、举报情况,做好投诉和举报的调查、处理、复核工作;要把实施《规则》纳入对学校的考核内容当中,督促、引导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

各单位要将《规则》实施情况与学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统筹结合,同步推进。市教育局将组织督查和指导,开展季度抽查工作,确保《规则》贯彻落到实处。各开发区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和局直属学校将学习贯彻情况形成总结,内容涵盖在学习宣传贯彻《规则》过程中基本情况、工作亮点、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以及对《规则》实施的建议。同时各单位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规则》情况将纳入年终考核和评优评先中。

各开发区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及市属学校总结材料于12月31日前报市教育局,纸质稿加盖公章报送至教育局511室教师教育处,电子稿发送邮箱:zzshixunchu@163.com。民办学校相关材料报送至民办教育管理处530室,

电子稿发送邮箱:zzedumbc@163.com。

2021年7月29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

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

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

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

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 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

校制定实施细则。

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

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

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

 

教师〔201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部研究制定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统称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准则是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规范。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长期以来,广大教师牢记使命、不忘初心,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改革创新、服务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和国家高度肯定,学生、家长和社会普遍尊重。但是,也有个别教师放松自我要求,不能认真履职尽责,甚至出现严重违反师德行为,损害教师队伍整体形象。制定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明确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针对主要问题、突出问题划定基本底线,是对广大教师的警示提醒和严管厚爱,是深化师德师风建设,造就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关键之举。

二、立即部署扎实开展准则的学习贯彻。各地各校要立即行动,结合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开展准则的学习贯彻。要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实际进行细化,制定具体化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提高针对性、操作性。要做好宣传解读,坚持全覆盖、无死角,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广大教师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做到人人应知应做、必知必做,真正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做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楷模,维护教师职业形象,提振师道尊严。

三、把准则要求落实到教师管理具体工作中。要把好教师入口关,在教师招聘、引进时组织开展准则的宣讲,确保每位新入职教师知准则、守底线。要将准则要求体现在教师聘用、聘任合同中,明确有关责任。要强化考核,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必须进行师德考核,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改进师德考核方式方法,避免形式化、随意化。完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提高科学性、实效性。

四、以有力措施坚决查处师德违规行为。各地各校要按照准则及相应的处理指导意见、处理办法要求,严格举报受理和违规查处。对于发生准则中禁止行为的,要态度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绝不姑息。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严格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建立师德建设责任追究机制,对师德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贯彻落实准则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教育部。教育部将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教 育 部            

2018年11月8日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六、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培幼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岗敬业,细致耐心;不得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幼儿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关心爱护幼儿。呵护幼儿健康,保障快乐成长;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得歧视、侮辱幼儿,严禁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遵循幼教规律。循序渐进,寓教于乐;不得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保教行为。尊重幼儿权益,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